重庆市烹饪协会章程

(2020年11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烹饪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CCA),简称“重庆市烹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内从事烹饪实践、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为全市烹饪事业服务,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烹饪文化研究,组织烹饪技艺交流,传递国内外烹饪信息,介绍烹饪科学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餐饮业者和烹饪工作者,弘扬祖国烹饪文化,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需要,为发展本市烹饪事业作出贡献。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对发展本市烹饪事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挖掘整理川菜传统烹饪技艺和传统菜点,并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提高,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组织各种烹饪技术流派的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和特色菜点;

(四)收集整理川菜烹饪史和国内外烹饪技术资料,开展烹饪科学和管理的研究;

(五)组织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会员和烹饪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开展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编印;

(七)接受相关单位委托,承办烹饪技能的培训和烹饪业务技术咨询;

(八)按规定支持和组织市内有关单位、团体与国内、国外的单位、团体发展多种联系和技术合作,传递交流烹饪经验和信息,促进人才交流;

(九)在各项活动中,注意发展和培养人才,对在烹饪实践或理论方面取得成果的个人和单位,给予支持、关心和鼓励,并推荐给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推广。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按规定组织和开展各类竞赛、培训、会议、展览、评比、 认证、交流等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餐饮行业在烹饪技艺、经营管理、 投资兴业、品牌建设、饮食文化建设等方面提高水平,推动餐饮行业标准化、科学化、 产业化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各区县烹饪协会和市属各大中型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业,以及科研、大专院校、烹饪学校、旅游、铁路、长航、工矿等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担任烹饪教学的专业教师;烹饪院校毕业的大专生;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研究的营养师、讲师、教授、助理研究员、研究员,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本会理事单位推荐或2个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协会秘书处初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烹饪书刊、资料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创新菜点资料并积极为本会书刊写文稿,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给予警告;

(二)对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任何协会活动的会员给予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三)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行业部门通报批评的会员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被剥夺公民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五)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属各区县烹饪(餐饮)协会负责人;

(二)市内外各大中型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业,以及科研、大专院校、烹饪学校、旅游、铁路、长航、工矿等,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大中型企业;

(三)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餐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采取差额选举,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3个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协会其他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本会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开展活动,严格执行协会制度和纪律、防止舞弊行为或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具体缴费标准额度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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